关于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审批职能调整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招牌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详见附件)三份文件已正式印发执行。根据文件要求,对户外广告招牌的审批职能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不再受理招牌的规划报建。
二、部门职能划分:
(一)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镇(街道)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的设置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标识的审核和管理。
三、部分术语解析如下:
1. 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
2. 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
3. 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4.招牌:是指设置在店铺门面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指示性设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向市政综合科咨询或反映(联系人:刘绍东,联系电话:86292885)。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佛山市南海区招牌管理办法
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