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一向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本所为确保贵单位能在日常工作中未雨绸缪,减少日常运作中的法律风险,就《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施行后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该《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发布,共二十五条。从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违法责任等方面,对在高温天气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明确,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一、明确使用该《办法》的用人单位主体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该条主要规定《办法》适用的主体,包括: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明确监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各方的职责
《办法》分别明确了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广大用人单位的职责。其中,重点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明确要求企业需履行的各项义务,为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办法》还指出,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辖区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都应各司其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确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1、作为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最后,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3、每年6月到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为其设立休息场所,调整特殊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并配备相应的防暑药品。
四、明确规定中暑认定工伤的条件及相应的待遇。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方可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条款已明确规定一旦中暑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给予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风险。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望能为贵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建议。
祝
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