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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指引简介

1、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类型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为建(构)筑物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

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指示设施。招牌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两类。

店面招牌是指设置在店铺门面上,用来表示店铺名称、标识等的指示设施。

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表示建筑名称的指示设施。

2、常见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要求

一)楼顶广告的设置要求

1)建筑物为商业建筑。

2)楼顶广告牌的高度要求:建筑物高度小于10米,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为3米;建筑物>10 米且≤24 米,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为5米;建筑物>24 米且≤50 米,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为7米。

3)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

4)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5)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二)外墙广告的设置要求 

1)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

2)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d)不得超过 0.5 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3)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H)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

4)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三)招牌设施的设置要求

1)招牌设施的设置,原则上应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3米。

3)依附于挑檐或雨篷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挑檐或雨篷的下沿,上端突出挑檐或雨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不得凸出挑檐或雨篷外沿。

4)依附于檐下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5米,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

5)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场所的招牌设施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6)招牌设施应采用夜景照明方式的透空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形式,不宜采用平面喷绘形式。

3、办事指南

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办事指南
设于二楼以上的广告牌、楼宇标识,立柱广告等独立式广告可到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规划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757-85609906

办理所需资料:

1、已填妥的《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南海区广告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广告招牌设计方案报批表》。

2、土地使用证明资料,房产证明及附图复印件(核原件),如已抵押需提交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方案图(蓝图并设计院盖章),包括:

◆位置四至图(应在已批准的总平面图或现状1500测绘地形图上标示);

◆详细结构图(尺寸、架构、材料);

◆广告展开立面图、结合建筑和新建广告的立面图;

◆彩色电脑合成图(各个方向);

◆电子文件。

5、◆如经公开交易:

ⅰ、立柱式广告;

ⅱ  已与三联天承公司签定《广告出让合同》等文件办理规划报建;

ⅲ、规划部门批准的广告选址意见(复印件);

◆如已取得的广告过期:

ⅰ、已取得的《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原件;

ⅱ、已审核的《佛山市南海区广告招牌设计方案报批表》原件(一式2份);

6.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设置招牌办事指南
设于店铺门面上,用来表示店铺名称、标识的招牌可于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咨询电话:0757-85609966

办理所需资料:

1、已填妥的《南海区招牌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招牌设置地址不动产权属人为同一人的,申请人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人不为同一人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4、若为加盟店,除提交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全国连锁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原件以供核对。承办人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5、相关图纸,包括设置场地现状图、招牌设置方案图及相关图片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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