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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办法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反映,联系电话:86334412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组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建立和健全南海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工程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并为组建省、市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面向行业,以行业内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而组建;二是依托于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而组建。两者需经过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考察、审查、论证、批准后,方可成为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具有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外界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开展技术服务。

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建区级工程中心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根据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产业导向,确定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答辩评审,分批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是行业内的优秀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值大于4000万元,年利税占技工贸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0%(行业性的工程中心不受此款限制)。对科技型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有较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企业近两年内拥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发明专利1项)或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有明确的、已着手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应的研究开发机构,并可向外提供综合性的技术服务。

(三)有50平方米以上的研究开发场地,和一批研发、试验及检测设备。

(四)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员,现有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10人,每年固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300万或不低于单位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组建南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并送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

在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通过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科技),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进行复核。如基本具备条件,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根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文认定。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纳入我区有关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企业组建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九条  对于新批准成立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相关文件实施奖励。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结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工程中心一般采用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业务相对独立。对每年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应设立专门帐目,专款专用。工程中心应设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为体现工程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和递增数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对工程中心申报的科研计划项目均优先立项,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的项目,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有义务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评议,进行动态跟踪。对运行状况良好、效果显著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积极推荐申报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考核不过关、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如有分立、合并、变更等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中心主任的更改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南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南科〔20022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  管理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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