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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镇某企业私装用电工程事件的情况通报


各企业:

近期,我镇某企业私自开展用电工程安装,在经供电部门批准,未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电力设备并接入电网,先后两次引起设备爆炸并导致公用10kV线路跳闸,严重影响区内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群众生活,幸免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该企业委托某施工单位进行用电工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及时制止施工方违规、野蛮作业;施工方没有经过属地供电部门资质审查,作业人员没有市级供电部门颁发的入网作业证,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野蛮施工,采购的设备质量不过关,导致送电时设备炸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五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保证我镇企业和群众的用电安全,现对电力安装工程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用电客户在进行电力工程安装时,必须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设计,并委托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在施工前必须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设计委托书》和《施工委托书》。

二、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当地供电部门备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才能开展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级供电部门考核颁发的“施工作业证”,经过属地供电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方可上岗作业。

三、工程施工完毕,安装的设备必须经交接试验和供电部门的验收方可接入电网。

四、请供电部门进一步做好用电报装程序的宣传,使用电客户能够熟悉相关用电业务的流程和规定,并履行好电力工程安装的资质审查、审批、验收职责。若客户出现违规操作,供电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进行停电处理,并责成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私自施工;造成其他客户电量损失或其他恶劣后果的,由客户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