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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文化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建设,贯彻落实《“狮舞岭南·龙腾南海”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5年)》(南发〔2010〕11号),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南海文化产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专项资金由区文体旅游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成立“南海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主要成员由文化产业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家代表组成,其职能是对申报扶持的项目实行论证、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申报依据一并提交区政府审批。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文化产业行业包括下列范围(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扶持的方向及范围):

(一)电影和电视投资、制作和发行,动漫,网游,数字特效处理,数字娱乐,网络和移动新媒体等数字内容项目。

(二)新闻出版,广告设计,文艺演出,文化会展,文化经纪,文化产权等文化服务项目。

(三)工艺美术,时尚和创意产品设计,非物质遗产资源开发,工业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集聚区建设项目

(五)古村落文化旅游产业开发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扶持的企业(单位)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经济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2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或项目。

3工商注册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并在南海辖区内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4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报扶持的个人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个人所在企业必须是南海区内工商注册企业。

    2在南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违法记录。

    3个人在南海缴纳社保满一年。

    (三)申报扶持的古村落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历史文化名村称号

2所在村的经济社或已成立的旅游开发实体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第六条 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一)鼓励和支持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

凡是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首期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文化企业进驻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投入使用面积80%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经区文体旅游局认定为区级文化产业集聚区后,园区建设投资方或园内符合条件的相关文化企业可申请如下扶持:

    1对于集聚区内文化企业在申报年度内的总产值超过2亿元的集聚区,一次性奖励给予集聚区投资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集聚区的基础服务和公共平台建设。

    2对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改造项目,可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相应的“三旧”改造扶持政策。对于2012年7月1日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方50元/平方米的改造补贴,单个文化产业集聚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文化部授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予“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街区,对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和健全的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具备文化艺术品展示销售或常年文化艺术演出等功能区域,且获评“国家AAAA旅游景区”或以上级别称号的文化旅游街区,一次性给予街区投资方100万元奖励。

  5.对租用区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内的办公用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文化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12元/平方米、第三年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6.同一主体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发展影视和广告业。

    1.区内动画制作企业原创动画二维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动画三维作品给予二维作品的两倍奖励。

    2.区内电视剧创作企业的原创电视连续剧作品(不含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20:00―23:00时段内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集6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内电影创作企业的原创电影作品在全国性院线首映的,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

    3.影视动画发行公司年代理发行原创影视或动画产品10部以上且发行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鼓励设立包括影视和广告企业在内的文化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申报年度区内实缴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企业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20%分五年平均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文化企业总部在区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6亿元(含3亿元,不含6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0.5%的比例给予奖励;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6―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6亿元部分再按1%给予奖励;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超出10亿元的部分再按0.25%的比例给予额外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鼓励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广告企业,按10万元和5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广告企业,按15万元和7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广告企业,按20万元和1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的广告企业,按30万元和15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广告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从高到低的顺序,每年奖励前10名。

    6.影视广告企业新进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进入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100名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第101名至500名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适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奖励。

    7.对区内文化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奖励金原则上只针对获奖项目,获奖项目是独立出品或一人单独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出品企业或创作人;获奖项目是联合出品或联合创作的,则奖励金归全体出品企业或全体创作人且自由分配,总额不超过规定的奖励额。

  (三)加大文化创新创业扶持。

    1.自2012年7月1日起新办或新迁入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的文化企业,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0%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提出申报之日起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第二年和第三年各支付3%),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奖励前30名申报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鼓励和支持优秀影视、动画作品的创作。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将组织优秀剧本评选,选择优秀的原创影视、动画给予前期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为5―10万元,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对于已获得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在南海区立项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已有投资方且投资金额已到账;

(3)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拍摄制作时间表推进;

(4)对宣传南海历史和文化,展现南海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发展成果具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

(5)有利于提升南海区影视、动漫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3.对区内的文化企业或个人参加由联合国属下文化部门或国际性文化组织主办的国际性创意设计大赛获金、银、铜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由国家文化部门或同级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国家级创意设计大赛金、银奖,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获由省级文化部门或同级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省级创意设计大赛金奖,奖励2万元。区文体旅游局将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当年可获奖励的创意设计大赛奖项名单,不在此名单上的奖项将不享受当年的奖励。

  (四)推动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1.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在品牌建设和产品创新上植入文化元素,以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增加产品附加值。区文体旅游局组织认定一批区级“文产融合”企业,对已设立文产融合研究部门或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博物馆、产品设计中心(部门)、工业旅游点、文化创意设计中心、省级以上非遗传承基地等)的企业,按其申报年度的产值和税收增长的幅度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年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扶持,每年的扶持总额将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进行调整,每年扶持企业不超过5家。具体申报方案将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发布。

    2.区内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文化产业集聚区牵头组团(5家区内文化企业或以上)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展会名单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发布),按展位费50%、区域品牌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其中区域品牌宣传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展位费的50%,补助金额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3.鼓励区内文化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南海区范围内主办或承办各级创意展会或活动。对经认定的展会或活动的总投资额实行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只补贴主办方或承办方。

    (五)鼓励和支持古村落文化旅游产业开发

按照重点扶持、打造亮点的原则,鼓励各镇(街道)、村加大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公共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古村落可按以下两项要求分步申请奖励。

1对已建有必要的公共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已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称号的奖励50万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提出申请:

(1)已经完成基本的旅游配套服务硬件设施建设和旅游标识指示系统并对外开放使用,基本的旅游配套服务硬件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厕、旅游停车场等设施。

(2)编印有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地图等旅游资讯类资料,免费向游客提供使用

(3)游客服务中心内设旅游导赏员免费提供讲解服务。

2对已经获得上述第1项奖励的,初步形成一定文化旅游产业规模,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提出申请:

(1)有特色的旅游产品销售区域,单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有该村文化主题的展览馆或文化体验馆,单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该村已进驻不少于5家特色鲜明的古村落文化艺术主题住宿、餐饮等文化旅游服务企业,且上述企业在南海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已正常经营和申报纳税。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 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负责定期受理申请,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扶持重点以及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有效的申报材料

(二)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办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到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

(三)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组织评委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结束后,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汇总评审意见和公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区文体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监管协议》,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履行监管义务

(六)签订《监管协议》后,将根据协议规定划拨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南海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在南海区依法注册成立且守法经营的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总部”,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文化企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区内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或进驻首年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且下属企业、机构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30%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税收”仅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经营者”是指在企业内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且任职时间超过1年的一名人员。

本办法所称“国际A类电影节”是指由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根据电影节性质来划分的竞赛型非专门类电影节类别,例如上海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等13个国际性电影节。

    第十一条 建立退回机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行业协会,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退回区政府统一管理,取消该企业、行业协会以后申报各级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拒绝接受检查小组的核查;

(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

(四)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获得租金补贴的企业,转租或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六)没有按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实施推进;

(七)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五年内注销或迁出南海区。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的同类多项扶持措施,或符合我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条件的,或已获区级“一企一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本办法除第六条第(三)点的文化创新创业扶持外,扶持(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总额。

本办法涉及税收留成奖励(补贴)的金额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办法期满后,仍享受本办法奖励条款的,至该条款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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